设定依据: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
《常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
许可条件: (一)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、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; (二)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; (三)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区域规划、行业规划、产业政策、行业准入标准、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 (四)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; (五)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; (六) 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; (七)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; (八)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; (九) 未对公众利益,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; (十) 符合《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》规定。
许可程序: (一) 属于市核准的项目,由企业提供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,向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申请核准; (二) 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后,转相关科室办理; (三) 市发改委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; (四) 核准后,随项目申请书的批复下达核准意见。结果回馈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。
许可期限: 按照《常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有关期限规定执行。 申请材料目录: 具备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的《项目申请书》;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;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;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; 许可收费: 无 咨询电话: 0736-7256208
附件:1、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
2、 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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