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,推进依法行政,建立为民、务实、清廉的责任型、服务型、法治型和效能型机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委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,是指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,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,贻误行政管理工作,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,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,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不履行法定职责,是指拒绝、放弃、推诿、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;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,是指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、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。
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究、奖罚分明,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,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适用对象
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及归口和所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。
第五条 问责范围
(一)工作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问责范围:
1、作出的决策干扰了全委工作部署;
2、不按照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;
3、决策时不采纳同事或下级正确意见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;
4、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、违纪违法案件;
5、其他在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(二) 执行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问责范围:
1、不认真执行市发改委和委领导以会议、文件、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、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;
2、自身原因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;
3、虚报浮夸或者瞒报、迟报工作情况,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;
4、发生灾害、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,使应当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;
5、其他执行决策时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(三)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问责范围:
1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;
2、不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;
3、在受理、审查、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,未向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;
4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,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;
5、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理由的;
6、违法设定许可项目、实施行政许可权的;
7、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任意扩大许可适应对象的;
8、违法委托不具有许可主体资格的机构代行行政许可权的;
9、指定或授意申请人由指定机构从事行政许可有偿前置服务的;
10、未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的;
11、不正确的受理、审查、许可等贻误行政许可时间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前款所称行政许可,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,依法予以批准、核准、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。
(四)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问责范围:
1、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;
2、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;
3、无具体事实和理由实施检查的;
4、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;
5、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;
6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、包庇、袒护、纵容,不予制止和纠正的;
7、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;
8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。
(五)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。
(六)科室干部有以上情形的,科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,属于问责范围。
第六条 问责方式
1、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;
2、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
3、通报批评;
4、年度考核评定为“不称职”等次;
5、视其情节轻重,按干部管理权限,对其调整工作岗位、免去职务或立案查处。
第七条 问责承办机构及其主要职责
市发改委工作人员问责由市监察局派驻市发改委监察室负责承办。
1、及时全面掌握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工作情况;
2、对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,提出处理意见;
3、定期向市发改委党组汇报问责工作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派驻市发改委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