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能、工作效率、工作效果等方面的监督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人事部《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效能监督,是对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、委属事业单位和归口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和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,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任务,办理日常公务的行为状态及其效率、效果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条 效能监督工作在市纪委、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党组领导下,由委监察室负责,依法行使职权,不受其他部门及个人干涉。
第四条 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:
1、上级机关以文件或其他方式要求完成的工作;
2、委党组确定的各项具体工作;
3、委务会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;
4、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;
5、其他各项业务工作。
第五条 监督事项的认定
有下列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形之一的,纳入效能监督立案范围:
1、拒绝完成工作的;
2、采取各种手段拖延工作完成的;
3、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,造成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与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不符的;
4、在执行过程中,造成工作失误,产生不良后果的;
5、完成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;
6、其他与工作要求不符的;
科室干部有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,科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,纳入效能监督立案范围。
第六条 效能监督权限
1、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、义务;
2、对实施违法、违纪、违规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有现场停止错误行为、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做出检查权;
3、对被监察对象违法、违纪案件有调查权、组织处理权、党政纪处分建议权;
4、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,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;
5、要求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;
6、要求被监察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。
第七条 效能监督程序
1、立项。监察室根据上级或本委党组的工作安排确定督查事项,并提出初步督查方案;
2、审批。科级以下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察由监察室主任报委纪检组长批准;
3、实施。监察室对一般性问题的监察,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;涉及问题较复杂的,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处理;涉及问题严重、案情复杂的,经批准可适当延期。对于上级转办的监察事项,在接到监察件后要按照时限要求(一般不超过30日)完成调查、处理工作,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上级部门;
4、反馈。完成调查处理后,及时按照时限要求向批准领导和党组反馈情况,同时告知被监察人有关情况;
5、备案。监察室对立项、调查、处理的事项要建立台帐,存档备查。
第八条 效能监督的处理
1、对违反工作纪律的,由监察室向被监察人发《效能监察告诫书》。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;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(含3次)的,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(不合格);
2、对工作人员工作不称职、群众意见大,实施告诫无效的,报经委党组和上级部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给予待岗、调离、免职等处理;
3、对构成违纪事实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
4、对发生事故,造成影响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给予责令限期改正、通报批评、调整职务、纪律处分;
5、对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、归口单位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